第三期广东省对口支援广西支教教师系列报道(1150)
南国早报南宁讯(记者肖世艳 实习生贾娜)从2007年秋季学期开始,广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(县城及其以下所在地学校,下同)住宿费将下调30%左右,使用政府财政资金建设的非公寓式学生宿舍,将停止向学生收取住宿费。8月22日,自治区物价局、教育厅、财政厅联合下发《关于降低我区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》,以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住宿费收费管理,切实减轻学生和家长负担。
标准下调后,我区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,使用政府财政资金或非财政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,当地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已全部落实到位的,不能向学生收取住宿费,所需相关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开支;尚未全部落实到位且确有困难的学校可适当收取住宿费,但需在原有基础上下调30%左右。例如政府财政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,6人以下的公寓式学生宿舍即由原来每人每学期的85元降低到现在的60元,非财政资金建设的,由原来的每人每学期190元减少到133元(具体收费见附表)。
另外,按照国家五部委办教财〔2006〕6号文件的要求,我区从2009年春季学期开始全部停止向学生收取住宿费,并建议有条件的地区可提前停止向学生收取住宿费。
自治区物价局要求,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财政投入,切实将当地中小学学生公用经费基本标准落实到位,保证学校正常运转。学校不得因住宿费收费政策调整原因,而影响学生在校期间的正常学习和生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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